為強化奶油、鮮奶油、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等產品之品名及標示管理規範,食品藥物管理署昨(6)日公告,今年七油煙異味處理月起,奶油及鮮奶油是由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鮮奶油、食用乳油或鮮乳油。

食藥署表示油煙處理,食用油脂製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脂肪抹醬」,且均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標油煙處理器示。

食藥署提醒,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之原料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明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

此外,內容物所含乳脂肪或食用油脂未達標準之產品,卻命名為「奶油」、「鮮奶油」或「人造奶油」,屬標示不實,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最重可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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